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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小课堂:第一百四十二期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五)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3-01  浏览次数:157

为提升金融消费者教育宣传工作质效,充分发挥正面案例的示范效应和负面案例的警示作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期间,金融监管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5

金融机构未严格落实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导致客户信息泄露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分行积极推动打造87个“枫桥式”金融服务站,着力化解农村金融供需矛盾,真正打通农村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

2022年,人民银行发现A银行B分行和C银行D信用卡分中心存在个别员工涉嫌非法贩卖金融消费者账户信息的情形后,迅速对涉事银行启动立案调查。

调查发现,A银行B分行和C银行D信用卡分中心未严格有效落实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内控制度,业务系统权限设置不合理,导致涉案员工得以利用职务便利,在未经授权审批且没有合法、正当事由的情况下,通过银行主要业务系统私自查询、记录客户个人信息,并将相关信息对外贩卖。同时,涉事银行日常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排查、风险监测、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在发生上述重大事件时亦未及时向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依法对A银行B分行和C银行D信用卡分中心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其中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人员给予个人处罚,责令相关银行积极落实整改并进行全面自查。

经验启示

本案中,相关涉案员工因为贩卖客户信息而触犯刑法,并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刑。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第三十三条“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以分级授权为核心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根据消费者金融信息的重要性、敏感度及业务开展需要,在不影响本机构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本机构工作人员调取信息的范围、权限,严格落实信息使用授权审批程序”的规定,A银行B分行和C银行D信用卡分中心未能合理设置系统权限,严格落实信息使用授权审批程序,致使发生个别员工非法查询并贩卖消费者金融信息的情形,侵害了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应当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第六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进行处罚。

金融机构应当完善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制度和机制,健全完善以分级授权为核心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综合考虑消费者金融信息的重要性、敏感度及业务开展需要,合理确定工作人员调取信息的范围、权限,严格落实信息使用授权审批程序。应当不断强化人员管理和教育,对接触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岗位人员,全面开展员工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工作,培养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红线“不能碰、不想碰”的底线思维。应当加大对辖属机构网点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管理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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